非婚同居形成的民间借贷是自然之债还是贈与?
对于非婚姻同居之人之间基于财产性给付的允诺而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方不履行,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此类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婚姻同居之人之间基于财产性给付的允诺而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应当视为自然之债。未履行的,另一方请求支付的,或者已经支付的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婚姻同居属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同居之人基于财产性给付的允诺而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无效。
现实生活中,婚外同居的情形比较复杂,单从同居第三者的主观状态看,既有不知道对方已婚、受欺骗而同居的情形,也有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已婚而自愿同居的情形。对于涉及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时,如果不加区分地适用同一规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对待:第一种是双方都是未婚同居;第二种是一方未婚且不知道对方已婚,因受欺骗而同居的,第三种是双方都是婚外同居,或者是一方未婚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已婚而自愿同居的。对于第一、二种情形可以认定是自然之债,对于第三种情形则可以认定为赠与,但这种赠与因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而应被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时曾向社会公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其中第 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通过这一规定,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试图将自然债务的原理适用于婚外同居补偿,力求在夫妻、配偶、同居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借此解决司法中的棘手难题所作的尝试。然而此举招致了社会上的巨大争议,最终在正式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将这一条规定删除了。
1.对于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双方都是未婚同居,或者是一方未婚且不知道对方已婚、受欺骗而同居的,双方达成的婚外同居补偿协议。
笔者认为,应当视为自然之债这是因为,在双方均未婚,或者一方并无恶意而与已婚者同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作出给予财产补偿的,是基于其自愿,并成为债务人的道德义务或者良心义务,这种义务并不悖于社会伦理。从立法例考察,大多数国家把自然之债定位在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给付,就其功能而,自然债务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契合了一般社会民众所认同的观念,从而使人们对于道德准绳或社会习俗的维持成为法律义务的某种补充0因此,自然债务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合乎具有普适性的道德观念基础之上。在意大利,通过将在非因婚姻而同居之人之间产生的财产性给付视为自然之债,因事实婚而同居之人进行扶助的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因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是,法律将履行扶助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然之债中的财产性给付。以前,法官也曾经将给予因婚外关系而遭受损害的女性的财产性补偿视为报酬性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出于慷慨而作出的给付,而不是履行某一确定的给付义务。随后,法官又将这一给付界定为自然之债。在法国,己经离婚的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助的自然债务关系,而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此种给付,这一原则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在同居双方之间亦是如此。情人在抛弃与其具有姘居关系的女子时,对该女子负有“保证其将来生活”的自然债务。
就此两种情形下解除同居而言,一方允诺给付钱款,但钱款未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同理,补偿钱款已经支付,支付后又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支持。
2.对于上述第三种情形,双方都是婚外同居,或者一方未婚但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已婚而自愿同居,双方达成的婚外同居补偿协议。
笔者认为,应当视为赠与。这是因为,婚外同居或者一方明知对方已婚而自愿同居的,双方互不负有义务,而赠与的前提是不存在任何义务。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解除同居时允诺给同居者一定的钱款补偿,正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情妇为继承人的案件中指出:“如果被继承人立其情妇为继承人旨在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那么这种行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如果旨在给其情妇提供生活保障,则该行为是有效的。” @
然而,对于这种赠与的默认和维护,一方面,意味着对另一方配偶共同财产权的侵犯,毕竟同居者是恶意的,或者最起码不是善意的,此时,如果维护这种赠与行为,将导致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的利益遭受损失。法律在善意与恶意的利益平衡时,当然毫不犹豫地选择对前者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主体处分个人财产的自由当然要让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如果对此种赠与采取默认或维护的态度,意味着对这种婚外同居行为的认可。应当看到,只有对于婚外同居予以否定而不是姑息、迁就和默认才是合乎民意人心的。婚姻与家庭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所珍视的价值,因此,作为一种价值取向,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存在与稳定仍然是我们必须尊重和坚持的。因此,基于婚外同居产生的补偿,因其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就此种情形下解除同居而言,一方允诺给付钱款,但钱款未付的,同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的,法院不应当支持;同理,补偿钱款已经支付,支付后配偶一方主张该赠与因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