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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作者:张海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回顾

杨某向曾某借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条。曾某根据杨某的安排向杨某交付10万元,另向张某转账20万元。张某与杨某于借款前相识,并生有一女,之后双方分手。

曾某认为张某与杨某系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杨某、张某偿还借款30万元。张某承认与杨某曾经系恋爱关系但后来分手,否认借款期间系同居关系,并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杨某曾向其借款,杨某授意曾某转账的20万元是偿还的部分借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向曾某偿还借款30万元。曾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由张某偿还借款20万元,杨某偿还借款10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相对稳定的同居身份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自治基础上的,这种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自治即合意,具有契约的特性。首先,同居必须满足共同生活的事实。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当指的是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其次,同居必须是男女共同居住。同居双方在对外关系上可能是私密的同住,也可能表现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三,非婚同居不等于“非法”。只要不违背配偶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不对未婚同居行为进行倾向性评价。第四,同居关系的产生与解除不必然受法律干涉。同居关系的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同居关系。本案中,虽然杨某与张某共同生有一女,但曾某主张杨某与张某在借款期间系同居关系,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张某只认可与杨某曾经系恋爱关系之后分手,否认借款期间系同居关系,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曾某关于同居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同居期间一方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标准

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看债务产生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只要在同居期间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另外,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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