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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最高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十则典型案例
    日期:2022-05-07 点击:215次

    最高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十则典型案例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另一方提供证据使一方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 转账记录能否证明借贷
    日期:2022-05-07 点击:133次

    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法官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 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2-05-03 点击:352次

    借款后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 民间借贷诉讼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22-05-03 点击:167次

    民间借贷诉讼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可裁定不予受理

  •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2-05-03 点击:215次

    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虽然在转账凭证的附言中标明了款项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垫付款”),因其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所以不能仅凭该备注证明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

  •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
    日期:2022-05-03 点击:231次

    如何认定抵押权保护的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 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的还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
    日期:2022-05-01 点击:314次

    快递单未载明邮寄物品为“催款函”的还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本案快递单上写有收件人有效的手机号码,通常情况下足以使快递员联系到,对其主张快递单托寄物名称一栏为空白故无法说明投递物品就是《律师催款函》事宜,因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其主张对方并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可以证明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内曾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 “委托贷款”实质就是“民间借贷”
    日期:2022-04-28 点击:189次

    “委托贷款”实质就是“民间借贷”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界定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22-04-27 点击:981次

    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2-02-13 点击:268次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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