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项目经理部或者其负责人不当然享有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借款的权限,因此,其借款行为不能证明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而出借人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经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或追认,因此,应当由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偿还欠款。
担保公司以自然人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于此类案件,只要查明资金系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公司假借个人名义从事贷款的,应当认定担保公司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适用《合同法》第 5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无效后如何处理?由于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双方均有过错,且双方过错程度大致等同,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仅偿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则借款人无息持有贷款显然系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同时违反公平原则和任何人不得从非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原则。因此,采取上述第三种观点的做法,不仅能均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过错,也顺应了社会经济环境及司法环境的变化。
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如何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违反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而应当认定无效;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并无法律法规禁止该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有效
融资性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融资性买卖合同可能涉及多个合同,各参与主体通过相应合同而建立起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筑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并从中分享利益。在责任主体的范围确定上,应当突破单一合同的相对性限制而进行整体考虑,将参与托盘融资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纳人考量范围,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以买卖为担保进行的企业间融资资行为,其效力如何认定?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因而不能认定以商品买卖进行的企业间融资行为无效。何况,目前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企业通过这种方式也是为了缓解资金急需的窘境,并没有什么不当。
就民间借贷的债务达成的诺成性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其效力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后,确实有部分案件被虚假(恶意)诉讼所利用、案外人利益受到伤害等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现象。然而,虚假诉讼并非是以物抵债中独有的现象,也并非是实行以物抵债的结果,在其他民事纠纷中,虚假诉讼的现象同样层出不穷、泛滥不止。我们不能因为担心会被虚假诉讼利用而因噎废食,否认以物抵债的效力。
哪些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被认定无效?司法实务中是否认定为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应当结合企业一年内对外借贷的次数、企业注册资本借贷数额、企业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利率、借贷利息收人所占企业营业收人比例、借贷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主张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业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对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解读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