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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五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六是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担保关系和保证关系同时起诉借款人、保证人和担保人,此时当事人是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和担保人。
有物的担保情形下的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当事人?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出借人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连带保证中,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仅以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为被告的,一般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包括担保关系,还包括主债务,即借贷关系。担保的主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成立。
一般保证中,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就一般保证情形而言,出借人可以基于民间借贷关系仅起诉借款人。如出借人基于担保关系仅起诉一般保证人,而不同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起诉借款人的,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紧随在借款人名字之后在借条上签名的,其身份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结合具体情形,探究在民间借贷合同或借条上签字的人的真实意思。首先,就借据上签名的意义而言,签名人显然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其控制风险的行为成本也最低,故应由其承担证明签名意义的举证责任,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签名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借款人。
自然人以“见证人” “经手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的,出借人应当如何确定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
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判断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之内。若行为人从事的民事行为超出企业法人授权范围,或者在授权终止后仍从事原授权范围的民事行为时,其行为则不是职务行为。当然,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在讨论之列。
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借人发生资金借用行为而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审查借款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合高法》第49条中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若构成表见代理,且借款由单位实际使用,应当认定单位为实际借款人并作为被告;若不构成表见代理,且出借人不知道借款人是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或有充分理山认为其是同借款人个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即使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单位实质上存在借贷关系,亦应以单位工作人员为被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款凭证对外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如何确定被告?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借贷合同,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企业,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企业承担,因此应当由企业作为被告;如果所借款项用于个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作为被告。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应当如何确定被告?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且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因此,借款交付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也就造成了借款是否交付这一事实在认定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