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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期,是否意味着质权消火?物权法相对于债权法而言,奉行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设定物权,也不能以物权法之外的方式消灭物权。《担保法》并没有规定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因此,抵押权、质权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而消灭。
民间借贷就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案件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在实现质权的相关诉讼中,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物权属性决定了只能以出质人为被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收账款其实是付款请求权,其存在的债权属性决定了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与出质人并列为被告,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中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人是否享有收取收益的权利?由于基金收益属于基金份额的法定孳息,因此,在基金份额被质押后,根据《物权法》第213条之规定,质权人享有收取基金收益的权利,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人享有收取基金收益的权利。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作担保的,应收账款是否应当限定在已经发生的范围内?债权包括现实债权和将要发生的债权。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转让的债权不仅包括现实的债权,对于未来发生的债权,立法并没有规定不允许转让。因此,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可行”的态度。
民间借贷中以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的,其性质如何认定?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指以一定的金钱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担保。金钱担保的典型形式为定金,此外,未被立法明确而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押金,一般也被视作金钱担保的一种形式。金钱担保的机理在于通过一定数额之金钱的预先交付及其得丧规则,对债务人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履行,保障债权实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购产或共有财产给付另一方从事个人经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又或者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但未出具借条,离婚时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万将其个人购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以房产证作抵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抵押物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给付一方要求依据借条由对方返还,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