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专栏简介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无效婚姻或被澈销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当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始消灭,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之间毕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承担等问题。
主债务分期履行时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债权人可以在每期债务到期时向担保人主张,也可以自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向担保人主张,而担保人在债权人分期主张时,却无法抗辩要求债权人到最后一期主张。可见,如此一来债权人行使权利可以有选择性,而对担保人却是不公平的。
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杨某伤害他人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因而杨某所负民事赔偿责任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赔偿,且杨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理所当然,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杨某之妻李某名下财产。
未婚同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未婚同居主体在同居期间,个人或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原则与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原则类似,是指在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同居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的支出应由主体双方共同承担,包括一方或双方的举债。
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
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进行智力投资,因接受继续教育、进修、出国留学或者参加技能陪训等引发的民间借贷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如何界定?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也千变万化,对其种类进行列举是无法穷尽的,只有抓住其本质,确立一个判断标准,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有效应对随时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
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未签章的鉴定意见应当如何处理?鉴定是由具体的鉴定人操作进行,特别是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法院与当事人的洵问。如果鉴定人不签章,将不知何人实施的鉴定行为,鉴定意见也难以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所以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章才具有效力。对于鉴定人未签字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令其补签,拒不签章的,鉴定意见无效。
民间借贷案件的鉴定人不出庭的,产生何种法律后果?鉴定意见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但在诉讼实践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运用也存在不少问题,鉴定人不出庭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很容易导致对鉴定意见无法进行有效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有通过庭审、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才能得到合理的答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均不申请鉴定借条真伪的,举证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经常会对原告提交的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如对借据上的签名或盖章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对签名形成的时间不予认可。当借据真伪存疑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尤其是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