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对于未签章的鉴定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包括民间借贷案件在内,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只有鉴定人签字而无所在单位盖章的鉴定意见,其效力如何认定?鉴定意见要具有证明作用,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合法。从理论上讲,鉴定既然是鉴定人的个人行为,鉴定意见就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至于鉴定人所在单位是否加盖公章在所不问。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鉴定意见一般需要单位盖章出具,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单位的信用担保,而不仅仅是鉴定人以自己的人格和技术水平来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因此,未加盖鉴定单位公章的,应当通知单位补盖公章,拒不盖章的,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证据对待。
司法实践中,还可能会遇到只有鉴定机构盖章,而鉴定人未签字盖章的鉴定意见,其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鉴定是由具体的鉴定人操作进行,特别是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法院与当事人的洵问。如果鉴定人不签章,将不知何人实施的鉴定行为,鉴定意见也难以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所以鉴定意见必须有鉴定人的签章才具有效力。对于鉴定人未签字的鉴定意见,法院应当令其补签,拒不签章的,鉴定意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