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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审判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专用章,该欠款应当由项目部负责人个人还款,还是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实务中争议很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项目经理部或者其负责人不当然享有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借款的权限,因此,其借款行为不能证明是代表建筑施工企业,而出借人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借款经建筑施工企业的授权或追认,因此,应当由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偿还欠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了项目部专用章,因此,该欠款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但企业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以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规范意义上,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建筑企业针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临时性内设机构,代表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职能是负责施工项目全过程生产经营管理、保证工程进度。

由于项目经理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代表建筑企业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管理等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责任由建筑企业承担,但对外融资并非与工程施工直接相关,不属于项目部的应有职能。因此,以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借款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首先,应进一步考察该借款是否有建筑企业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如果建设施工企业并未对项目经理部作出对外借款的授权,也无证据显示建筑施工企业对借款以明确认可、直接还款等行为予以事后追认,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仅凭借条上的项目经理部公章,不能认定为该借款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借款。

其次,应进一步考察相对人是否有正当的客观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或者其负责人有权代理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借款。如上所述,对外融资并非与工程施工直接相关,不属于项目部的应有职能。因此,很难认定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项目经理部有代理权,因而也不能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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