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凭转款凭证而无其他证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转账凭证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
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但没有借贷合意的证明,如何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较为普遍,但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的,应看被告如何答辩。如果被告辩称划款系原告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且借条已经灭失,被告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的,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则原告本人应当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如果原告本人又拒不到庭陈述,法院根据孤证又不能认定当事人所诉借款是否真实发生,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到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举证活动中举证的能力、举证的难易程度及举证的可能性等实际情况,而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对各种情况进行具体的区分。
笔者认为,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难度较大的往往是对借款事实的认定,而非法律关系的定性。如当事人就相关借款事实发生争议,则需要依据有关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判定。回答本题的思路同上一问题。
尽管原告提供了银行划款凭证,划款凭证能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了款项,然而,支付款项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因而也会体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交付捐款体现的是赠与关系;支付赔偿款体现的是民事侵权关系;等等。仅仅有银行的划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一)被告抗辩的
答辩权是在民事诉讼中处于防御地位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享有的一项反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2答辩权也可以称之为抗辩权,其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的辩论权。被告可以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按照《民诉法解释》第 90条的规定,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然而,被告的反驳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原告仍然负有对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被告反驳原告主张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 .被告抗辩主张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原告仍然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
2,被告抗辩称划款系原告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虽然提供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仍然要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内心确信借贷事实已经发生,则判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不抗辩的
l .被告直接认可借款事实已经发生的。
2.被告根本不出庭的
这两方面的处理与上题的内容相同,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