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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QQ聊天记录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应当如何审查认定?

日期:2018-03-14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以QQ聊天记录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证据的,应当如何审查认定?

QQ聊天实际上是一种以文字、语音和视频为主的网络即时信息交流方式,QQ 聊天记录在性质上属于电子数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证据类型。按照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者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微博、博客、电子公告牌记录以及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等数据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作为科学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新证据类型,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2,而QQ聊天记录则比较典型地表现了电子数据这些主要特性:(1)QQ聊天记录的产生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2)QQ聊天记录的内容具有准确性和易删改性;(3)QQ聊天记录的形式具有复合多样性。

与其他证据一样,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也应当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才能对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作出正确判断。

1 .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审查。QQ聊天记录的易删改性使其真实性极易受影响,保证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是决定该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关键。对于聊天记录来说,一般可以通过自认、推定、专家辅助人意见和鉴定等方式来认定其真实性。

2.对QQ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审查。与其他证据材料的关联陸审查一样,聊天记录的关联性首先要求记录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无牵连关系的,应予排除。但由于QQ聊天记录的虚拟性特点,如注册时没有实行实名制,昵称可以随时更改,使用者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其关联性审查的难点常常在于将聊天记录中的虚拟人物还原为现实中的当事人,即能将网络环境中虚拟的聊天双方主体与现实生活中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进而能够将聊天记录中的信息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联系起来的,可以认定与案件相关联,如不能还原成现实中的当事人的,则应予排除。

3.对QQ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0具体到聊天记录这样的电子证据,除了证据的主体和其他形式要件外,其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在于其显现、收集和提取等方面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实践中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达到保证聊天记录合法性的目的。

一般来说,具备了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QQ聊天记录即具备了证据价值,但是不同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对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上也存在着差异。根据聊天记录的前述特征,在认定其证明力大小时,主要应注意考量以下因素:

1.通过准确识别聊天记录的原件和复制件来判定证明力的大小。证据原件的证明力显然优于复制件,而聊天记录的无形性特点决定了其原件就是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但作为编码方式排列的数字化信息却无法被直接感知,这就需要首先将其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

2.正确界定聊天记录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来判定证明力的大小。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显然高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而由于长期将电子数据视为一种视听资料,实践中存在将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按间接证据对待的做法,但实际上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查明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原始形式显示或留存,同时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其为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

3.通过全案证据的整体性审查来判定证明力的大小。案件事实不是单个证据的简单相加,对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离不开对所有证据的全盘考虑。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如果和全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事实认定的“证据链",就能得到法院的采信,即使是复制件、间接证据或其他有瑕疵的电子证据,只要当事人充分举证,全案证据能够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也可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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