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以自然人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有的担保公司为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往往选择利用本单位的职工或者其他自然人的名义开展贷款业务。从表现形式看,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一般载明名义出借人,再以公司名义为借款提供担保。这些名义出借人通常为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如隐名出资人、股东、公司核心层员工等)或与其密切相关的人员(如近亲属、朋友等),实际流动的资金为担保公司的资金。甚至有的担保公司会事先印刷一套格式借款合同,要求前来借款的债务人在借款人一栏中填写真实信息,却预留出借人一栏空白,只在适当的时间填上名义出借人的姓名。一旦出现借款人拖欠借款不还的情形,担保公司就会立刻安排名义出借人持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公司以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由直接向借款人追偿。
对于此类案件,只要查明资金系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公司假借个人名义从事贷款的,应当认定担保公司是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适用《合同法》第 5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