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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事实审查时人民法院如回确定调查和搜集的证据范围?

日期:2018-03-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事实审查时人民法院如回确定调查和搜集的证据范围?

司法实务中,许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离不开特殊的生活圈和交往圈,在案件的现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不能促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达到内心确认时,依职权确定调查和搜集证据范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人民法院确定调查和搜集民间借贷证据的范围大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借贷双方之间身份关系背景。由于民间借贷中信任因素起着较大的作用,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商业往来经历对更好理解借贷事实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通过正确分析借贷双方的特殊关系,可以更为全面地认识纠纷形成的来龙去脉,也有助于深人地透析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是出借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这是考量借款事实真实性的重要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

三是外界因素的影响。在个案中,借款方否认借贷关系存在的一个理由是受到胁迫而写下的借条。对于这种情况,借款人应就其受到胁迫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四是借贷双方的借款经过、方式、付款途径、资金来源。真实的借款现金给付必然离不开特定的交付时间、地点、人员、场景等,这些细节问题对于作虚假陈述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在数次的庭审、谈话中很难不留下破绽。

五是交易习惯。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常识,数额不大的借贷案件一般通过现金支付,但是对于大额款项如几百万元时,通常人们不会携带现金进行交易。当然,正如本书所指出的,现实中也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其交易的形式完全是现金交付而不通过银行转账的情形,这点也应当引起重视

六是当事人陈述中的疑点。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事实真伪难以判断时,必定有一方当事人进行了虚假陈述,法官可以从当事人在庭审陈述中的疑点问题人手展开调查取证,判断是否属于谎言,借以达到釜底抽薪之效果。必要时可以采用测谎手段,帮助确立心证,也可给不诚信的当事人造成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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