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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鉴定人不出庭的,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日期:2018-03-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9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的鉴定人不出庭的,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但在诉讼实践中关于鉴定意见的运用也存在不少问题,鉴定人不出庭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很容易导致对鉴定意见无法进行有效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只有通过庭审、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才能得到合理的答案。鉴定意见属于意见证据,是鉴定人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如果其不出庭,导致当事人无法积极参与对证据的质证,使得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缺乏必要、及时的交流和沟通,降低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和对法院权威性的信服。当事人不服鉴定意见的,法官只能反复委托重新鉴定,造成多个鉴定意见无法认定的局面,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来看,鉴定人出庭均为诉讼的基本要求。例如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作证之前必须说明其具有在某领域专家所应当具备的知识和经验,从而可以就专门问题提供自己的意见。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335条亦规定:“受诉法院、受命推事或者受托推事得命鉴定人具鉴定书陈述意见。鉴定书须说明者,得命鉴定人到场说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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