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款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婚前个人债务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理论与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一方举债系债务人的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债务人配偶并不知晓,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将使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预见性,对债务人配偶保护不力。而且,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债务人尚未结婚,因此债权人系基于对债务人个人资信的信任而出借款项,是双方相互选择、相互信任的结果,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仅预见将来偿还款项的是债务人,如将此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也大大超出了债权人出借款项时的心理预期,有过度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嫌。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婚前举债是个人行为,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婚前举债是为了婚后生活所用,如购买婚房、置办结婚用品,如此时仍认定为个人债务,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虽为婚前举债,但如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条件,婚前个人债务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其系将款项出借给债务人个人,但客观上款项如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夫妻共同偿还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举债人配偶一方并无不公平,对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多一层保护,也并非过分,况且此种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婚前个人举债绝大多数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另一方在婚后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便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合意,债权人就没有权利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负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但是,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此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
以下两种情形下可能导致夫妻一方婚前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1)婚前举债一方的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意定之债,债务人配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承担债务人婚前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人的婚前债务;(2)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承担的一方婚前债务,例如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在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青况下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居住、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笔者认为,设立婚前债务转化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也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借款行为发生时,债务的担保是基于婚前借款人的个人信赖,而非基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配偶往往是被动的,很多债务人是在将来的配偶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借款,而债务人的配偶也往往是基于债务人财产外表现象与其结婚登记的。因此,为了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债权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在审查这些证据时要对证据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审查。总之,要从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来判断,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
在处理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配偶,例如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苛刻的要求,应当及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其配偶之间转换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及结婚时购置了大量结婚用品,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院可以根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判决。如果能够认定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确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