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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还?还真未必!

日期:2022-12-2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债妻还?还真未必!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程兰岚 黄河,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妻子是否必须与丈夫一起偿还债务?近日,海安法院成功调结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

2016年,丈夫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购买家电为由向银行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焦某未能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焦某及其妻子奚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妻子奚某收到法院传票后,随即向法院寄送了申述书,明确表示对案涉3万元债务毫不知情并对借款的真实用途提出了异议,拒绝为丈夫焦某的债务买单。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妻子奚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的3万元贷款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妻子奚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上借款申请人配偶签名加指模一栏中奚某未签名捺印,另无证据证明奚某知悉该笔借款的事实;其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系用于焦某夫妻家庭生活需要;最后,焦某庭审中自认,其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虽在申请表借款用途一栏中填写为“购家电”,却系为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业绩,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银行撤回了对妻子奚某的起诉,焦某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婚姻不是想当然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夫债妻还并非“天经地义”,只有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才存在共同偿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何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该法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已经公正合理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更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安全。本案不存在上述条款中列明的“共债共签、共需共债、共用共债”的情形,故本案无论是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出发还是从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出发,都应认定妻子奚某对此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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