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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是否受向借款人追偿的先首程序的限制?

日期:2018-03-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案件中,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未履行保证责任的连带保证人追偿的,是否受向借款人追偿的先首程序的限制?

现实生活中,如果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出借人与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承担保证,出借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该部分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如发现超出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份额,则可以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履约保证人仅起诉借款人,未起诉其余未履约保证人的情形。在该种情形下,根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借款人作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自然应该归还保证人按照约定所代偿的全部款项,并支付付偿日之后产生的相应利息。

二是履约保证人未起诉借款人,仅起诉其余未履约保证人要求分担代偿款的情形。根据《担保法》第12条、《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保证人之间对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有约定,则履约保证人可要求其他未履约保证人承担约定的份额;如无约定,则应按保证人的人数平均分担。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向债务人追偿。

三是履约保证人同时起诉借款人及其余未履约保证人要求归还代偿款的情形。如履约保证人代偿后同时起诉债务人与未履约的保证人,则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首先确定借款人对保证人代偿的款项承担归还责任;其次确定向借款人不能追偿(不能追偿是指对借款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向借款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未向借款人追偿,而是直接向其他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追偿,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属于自己偿还义务的理山。否则,无疑会增加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风险,将追偿债权所需要付出的时间和劳力成本全部加诸于已履约的保证人,对履约保证人明显不公。这样也会使保证人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应当准许已履约的保证人合理选择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有利于保障已履约的保证人的权益,使其受损利益能及时且最大限度地得到弥补,也有利于鼓励保证人讲究诚信,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其余未履约保证人承担的亦是自己应分担部分,且承担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故其利益并不会因此额外受损。

综上,已履约的保证人应当享有向借款人追偿或者要求未履约保证人分担其应承担份额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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