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出借人放弃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是,对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对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否有影响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无影响,仍然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物上担保人应当分担责壬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虽然债权人可以选择保证人或者物上担保人主张权利,但就内部关系而言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应分担担保责任,一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另一方免责后,对另一方在其应分担责任的范围内享有求偿权。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上担保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免除担保责任,因为保证人只在该限度内才因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行为而受有损害。如保证人因债权人的放弃行为而可免除超过该限度的担保责任,则其显然受有超额的利益六构成不当得利。同样的理由,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人的担保,物上担保人在保证人应分担责任的限度内也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
就此而言,债权人放弃担保就可能影响其他担保人的利益,债权人的自由因而应受约束,违背他人意志而可能导致的对他人的不利益,就应当被排除产通过规则表现,就是当债权人选择放弃某项担保时,其他担保人就可以在所放弃的担保所对应的责任范围以内免除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