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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保理交易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认定与法律后果
    日期:2022-11-04 点击:154次

    保理交易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效力认定与法律后果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但保理人为善意的情形下,保理法律关系依然成立,以保护保理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认定保理人善意与否,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采用了保理人是否“明知”的表述,实际上排除了保理人“应当知道”的推定情形,事实上降低了保理人的审核义务。

  • 应收账款质权的现实困境、体系解释与实务进路
    日期:2022-11-04 点击:153次

    应收账款质权的现实困境、体系解释与实务进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物权公示之外,还应满足应收账款客观真实的物权特定性要求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留置性支配的要求。只有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具不附条件承诺的情况下,其对出质人的抗辩才能被切断,否则,基础交易关系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自然有权在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向质权人行使。在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上,应当考虑到应收账款债权金钱给付的特性,赋予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基础交易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

  • 借款当日支付利息应视为利息的预先扣除
    日期:2022-10-30 点击:264次

    借款当日支付利息应视为利息的预先扣除利息应以借款本金的存在为前提,当日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利息的产生尚无借款本金存在,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的产生应是经由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和使用后才可能产生,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如果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当日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借款人并未对全部借款进行实际支配,而要求其借款当日承担使用全部借款的义务,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2-10-23 点击:163次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如何承担责任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出借账户人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故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微信聊天中表示放弃债权的认定
    日期:2022-10-19 点击:170次

    在互联网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文字、语音、视频聊天的方式与亲朋好友保持联系,也可以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同其他民商事主体订立合同、设立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你是否也曾在微信聊天中处分过自己的权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关键证据就是一份微信聊天记录。

  •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日期:2022-10-12 点击:130次

    出借账户接收借款可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借款用于借款人家庭煤矿生产经营,出借账户人系其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参与者和受益者,故对以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矿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何抢救
    日期:2022-10-11 点击:167次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
    日期:2022-08-24 点击:139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中三被告虽然对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均是张某的继承人,且均未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故判决五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罚息能否计收复利
    日期:2022-08-22 点击:158次

    罚息能否计收复利A银行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资金4亿元,借款期限36个月,合同约定利率为10%,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时约定借款人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此后,A银行以B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其所主张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 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函上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日期:2022-07-14 点击:145次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相关规定,债务加入有三种表现形式,即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不管是何种形式,债务加入的构成都需要第三人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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