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民间借贷以应收账款质押的,是否应将通知次债务人作为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效力,不受是否通知次债务人的影响,只要应收账款质押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即设立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民间借贷中,可否以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范围?收费权融资通过用未来的资产促进企业的发展,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应。但从安全角度考虑,对于收费权以通过国家设立行政监管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的,比如公立医院收费权等,则不宜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第18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亦是基于同一法律价值取向,可以作为本争议问题的参照。
司法实践中,原告持借条或欠条主张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要求被告偿还款项,被告抗辩主张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情感债务,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对因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的“情侣欠条一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等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应如何处理?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认定?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非债务人配偶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明确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在债务清偿前,债务人死亡,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成为独立的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而离婚只涉及男女双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欠条形成于离婚之后,但债权人债务人主张该欠条载明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配偶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该观点可简称为“共同债务观点”。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权对夫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夫妻离婚时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易牵涉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若借款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印证了借款的还付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分居夫妻的出借一方往往对还款毫不知情,离婚时也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