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借款和私人借款?公务借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执行公务行为,如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等,有些像招待费、公关费等特殊费用还有职务限制。正常情况下公务借款后经过报销程序便无其他纠纷,但当员工违背公司意愿强行离职后,公司可能会以员工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财务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拖延,此时,员工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报销程序。员工私人借款主要是用于自身生活所需,或者自身经营活动所需,并无职务行为性质的限制。
职工向单位借款形成的争议,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职工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不应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曾作出相应的答复。
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主张系借贷关系,则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且还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仅有款项的支付而无借贷的合意,很难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民间借贷债务自愿偿还的,能否构成自然之债?继承人若出于对被继承人生前愿望的尊重,或者是为了保全被继承人的名誉和声望,而自愿偿还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贷债务的,应当视为自然之债,其给付效果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基于同样的道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民间借贷债务,进行的自愿清偿,也应当认定为自然之债,视为自然债务的履行,一旦履行,则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山,要求债权人返还。
欠条转化为借条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出具欠条的一方对另一方欠付欠条上载明的款项金额。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涉,这一行为当然有效。
如何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如果股东出资方式的确构成“过桥借款”,由于“过桥借款”不仅会导致公司名义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的差异,而且将导致股东名义股权与实际股权之间的差异,从而背离了公司对资本的需求。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出资,其主观目的在于取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资格,而非按照出资数额或者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取得投资收益。
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出资发生的纠纷,能否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合伙人将合伙协议改签为借款合同,约定其出资额为对方的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先由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待偿还不能时,由对方直接偿还,这种名义上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是合伙人之间内部的关系,与外部无关。在处理他们内部关系时可以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在电子签名和认证制度尚未广泛运用于新型网络理购时,如何审查投资者的真实身份?即通过手机端操作的投资者,推定该手机用户为实际投资者;通过电脑端操作的投资者,如该电脑由特定个人使用,则推定其为实际投资者。因电子设备存在多人使用的可能性,故该规则仅能作为辅助判断规则。
实践中,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对外借贷时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如回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包人有代理权?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