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有关的犯罪行为包括哪些?
需要注意的是,纯粹的民间发放高利贷行为不应成立犯罪,但不表明与高利贷或非法放贷有关的所有行为都不受刑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3 条规定:“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的行为人为了筹集发放资金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可能成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高利转贷罪;有些行为人暴力收债并造成借款人死亡或受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相关侵犯财产型犯罪;有些行为人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将金融机构资金高利放贷的,可能构成吸收资金不人账罪;还有的行为人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具有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的,其挪用、侵占资金用于高利放贷谋取利益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等然另外,还有的民间借贷行为人具有开设赌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都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