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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网络理财纠纷中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日期:2018-03-18 点击:376次

    网络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履行的放款凭证等均无书面凭证。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留机制,容易在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随着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同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

  •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性质如间界定?
    日期:2018-03-18 点击:393次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性质如间界定?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用户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即为该平台对用户的负债,该平台依据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资金,并按约定向用户返还本金及孳息,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该观点可简称为“借款合同说” 。

  • 企业破产的,清偿职工的集资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8-03-17 点击:525次

    企业破产的,清偿职工的集资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案件规定》)将企业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因此,应当依《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一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民事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8-03-17 点击:425次

    出借合同专用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相关民事责任应当如何确定?善意相对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表见代理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主张借贷合同无效。

  • 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借款和私人借款?
    日期:2018-03-17 点击:424次

    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借款和私人借款?公务借款在多数情况下是基于执行公务行为,如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等,有些像招待费、公关费等特殊费用还有职务限制。正常情况下公务借款后经过报销程序便无其他纠纷,但当员工违背公司意愿强行离职后,公司可能会以员工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财务规定拒绝签字,或者拖延,此时,员工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报销程序。员工私人借款主要是用于自身生活所需,或者自身经营活动所需,并无职务行为性质的限制。

  • 职工向单位借款形成的争议,如何确定民事责任?
    日期:2018-03-17 点击:371次

    职工向单位借款形成的争议,如何确定民事责任?职工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不应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曾作出相应的答复。

  • 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8-03-17 点击:352次

    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当事人主张系借贷关系,则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且还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仅有款项的支付而无借贷的合意,很难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民间借贷债务自愿偿还的,能否构成自然之债?
    日期:2018-03-17 点击:430次

    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被继承人生前民间借贷债务自愿偿还的,能否构成自然之债?继承人若出于对被继承人生前愿望的尊重,或者是为了保全被继承人的名誉和声望,而自愿偿还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借贷债务的,应当视为自然之债,其给付效果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基于同样的道理,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民间借贷债务,进行的自愿清偿,也应当认定为自然之债,视为自然债务的履行,一旦履行,则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山,要求债权人返还。

  • 欠条转化为借条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日期:2018-03-16 点击:584次

    欠条转化为借条的,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出具欠条的一方对另一方欠付欠条上载明的款项金额。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涉,这一行为当然有效。

  • 如何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日期:2018-03-16 点击:581次

    如何认定以“过桥借款”方式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如果股东出资方式的确构成“过桥借款”,由于“过桥借款”不仅会导致公司名义资本与实际资本之间的差异,而且将导致股东名义股权与实际股权之间的差异,从而背离了公司对资本的需求。股东以“过桥借款”方式出资,其主观目的在于取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资格,而非按照出资数额或者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取得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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