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催收非法债务罪设定的合理性与规范适用在实践中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定性较为混乱,有人认为是寻衅滋事罪。例如,某催收公司的业务员通过电话辱骂或对借款人及其亲友恐吓、施压,恶意催收非法债务,有人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又如,谭某为索要非法债务向担保人彭某非法催收,有人认为被害人彭某具有还款能力,仍然应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指出,实践中的部分债务人完全具有还款能力却一直拖欠不还,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人的非法讨债行为具有一定的私力救济性质,并非无事生非。
从银行借出的钱能否借贷给他人因赵某和余某均明知案涉借款实际来源于银行贷款而非赵某的自有资金,而赵某出借给余某的借款月利率为1.1%,远高于赵某向银行贷款的月利率,故可以认定赵某通过转贷行为牟利,属于高利转贷行为。因此,赵某和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余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2月开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再承认将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故对补办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补办结婚证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借钱给人赌,这钱要的回来吗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因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而无效;二、何某尚需归还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谭某英名下有财产却不申报、经法院责令限期交付财产并进行罚款后仍拒不交付,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谭某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触碰了法律底线,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债务人有能力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拖”字诀并不能帮助逃避还款的法律义务,反有可能将自己“拖”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保证义务?无效!未经保证人同意,减轻保证人保证义务的,可以对保证人有效,但是加重保证人保证义务的,则对保证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对取得保证人同意的方式等进行了修改,“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百万债务却高消费,网上千里追踪,又一涉嫌“拒执罪”犯罪嫌疑人落网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人员电话告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后,其拒收法院专递送达的执行文书。执行人员查找到姚某审理中确认的送达方式并通过代理律师督促,这才迫使姚某”现身”,向法院邮寄告知其送达地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合同是否无效原告申请对被告颜某签订合同时的行为能力及诉讼时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颜某目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对签订借贷合同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现有条件无法作出评定。后法院指定颜某弟弟为颜某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即使颜某在签订合同时被认定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颜某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仍应返还收到的本金。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颜某返还原告某金额机构借款本金。
特殊身份关系人之间的大额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况下,不宜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原告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