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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挂靠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3-06-04 点击:1835次

    挂靠人能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挂靠人是否还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

  • 买卖合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日期:2023-06-03 点击:164次

    买卖合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石玉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裁判要旨五则
    日期:2023-06-03 点击:358次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裁判要旨五则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因第三人异议内容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后果:第三人主张债权债务不存在,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处理;第三人主张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应当予以执行;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有异议,应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而应由申请执行人通过代位诉讼救济权利。【(2019)最高法执监34号】

  • 银行两次拒绝以物抵债两次终本结案,还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日期:2023-06-03 点击:162次

    银行两次拒绝以物抵债两次终本结案,还能否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拥有依法可以变价且远超债权数额的巨大价值财产的情况下,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不允许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复议申请人认为青海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是滥用诉讼权利、恢复执行没有必要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日期:2023-06-02 点击:147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由此可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原因在于,承包方在整个建设的过程当中,承包人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被物化在建设工程当中,它的所有投入已经转化为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不可分离。

  •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6-02 点击:168次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5-31 点击:156次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日期:2023-05-31 点击:153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
    日期:2023-05-31 点击:131次

    保证期间向起诉并获立案,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为权利行使期间,其制度价值和目的在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法律未就该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到达相对人才发生法律效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只要权利人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内以合理方式向相对人作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权利行使的法律效果。

  •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日期:2023-05-30 点击:156次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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