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专栏简介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债权人就主债权主张权利能否引起抵押权行使期间的中断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其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债权人单纯针对主债权提出清偿请求的,不会引起抵押权行使期间的中断,债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发生消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经过能否视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基于一般理解,尽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制度创设的目的均是为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保证期间显然有别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中主张保证期间经过并不能当然视为诉讼时效抗辩。
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上述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审理法院可据此事实认定债务人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孙兴和赵颖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后孙、赵二人离婚。因孙兴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李乐诉至法院,要求孙兴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请求赵颖对孙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兴偿还李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应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出借人身份审查。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应审查其年龄、职业、与借款人的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既往诉讼、借款次数等;出借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审查借款人与该单位、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出借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等。
民间借贷事实的审查小额现金交付的认定。对于借款金额在 5 万元(含本数)以内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凭借据等借款凭证起诉主张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借款人否认的,如果出借人对出借款项的资金来源、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能作出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又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成立的认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借贷的认定与处理
民间借贷与其它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它法律关系的处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买卖、股权转让、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