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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拖延履行,又一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
    日期:2023-01-10 点击:119次

    拖延履行,又一被执行人因拒执罪被判刑法律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督促和惩罚拒执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制裁,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既保障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优先偿还他人欠款却不履行生效判决 男子犯拒执罪获刑一年
    日期:2023-01-10 点击:235次

    优先偿还他人欠款却不履行生效判决 男子犯拒执罪获刑一年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尹某某却赶在法院执行前将房产卖掉,将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偿还他人钱款,殊不知,这样自行偿还债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就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
    日期:2023-01-09 点击:100次

    合伙解散出具“借条” 名不符实能否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平与洪万对于合伙办企业的事实无异议,拆伙时王平向洪万出具的借条中对合伙财产的处置亦进行了书面约定,故法院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对该份借条的内容予以认可。尽管以“借条”为名称不太符合 正常使用方式,但其清晰表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之存在。况且,法律上并不完全禁止其他债权转化为借款。遂判决王平归还洪万借款。

  • 承揽家具定作但未及时结算 家具厂起诉加工费被驳回
    日期:2023-01-09 点击:81次

    承揽家具定作但未及时结算 家具厂起诉加工费被驳回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提供木材交家具厂加工成家具,同时在家具厂购买定制家具,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系口头商定加工费标准及购买价格,家具厂虽提供加工费明细清单,但该清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夏某不予认可,家具厂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工及购买家具的总金额及结欠货款的金额,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家具厂另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家具价格、补齐差价。

  •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1-07 点击:114次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 主债务人破产 担保债务止息
    日期:2023-01-06 点击:97次

    主债务人破产 担保债务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3-01-04 点击:93次

    “职业放贷人”出借 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原告顾某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近十次,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认定为无效。顾某、吴某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吴某取得的29万元依法应予返还。顾某放弃要求吴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法院予以准许。后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顾某29万元。

  • 债务发生后,被执行人私下分割共同财产不能对抗执行
    日期:2023-01-04 点击:91次

    债务发生后,被执行人私下分割共同财产不能对抗执行该案中,郭某在对A公司产生100万元债务后,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并私下约定将房产中所占份额归非负债一方所有,明显损害了夫妻关系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四名房屋所有权人再次约定所占的具体份额。郭某在协议分割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过程中,并未经债权人A公司认可,故上述两份约定均不能对A公司产生效力。所以,案涉房屋中仍应有郭某的财产部分,案外人郭小某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郭小某的异议。

  • 买方未书面确认,能否讨到货款
    日期:2023-01-03 点击:98次

    买方未书面确认,能否讨到货款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7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在新址即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被告飞鹰公司、案外人康康棉制品公司均未对设备状况提出质量异议,原告与被告飞鹰公司约定拆装费用在设备安装调试能正常运转后付清,后被告确实向原告支付了拆装费用,应视为原告已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被告不能以未出具书面确认单为由拒付货款,故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即支付双方约定安装调试完毕的第三阶段费用(总价款的30%)及一年质保期结束后的第四阶段费用(总价款的10%)及逾期付款利息。

  • 恋人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借贷
    日期:2023-01-03 点击:84次

    恋人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借贷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李某是否应当偿还款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出借方与借款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现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但借条是在双方分手后出具,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已自愿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这是对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行为,已转化为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偿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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