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专栏简介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强制执行程序中关于利息执行疑难问题的思考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强制执行实践的具体适用方面缺乏统一执行尺度,导致了具体案件执行效果不佳,无法充分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应有价值。针对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执行方面遇到的现实难题,本文以加倍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为基础,就执行程序中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位问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及加倍利息的计算基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大背景下为民事强制执行法提出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或违约损失吗?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包括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股权转让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的配偶知晓并基于案涉股权转让而受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方就受让的案涉股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转让方主张受让股权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分手时男方出于补偿向女方出具借条,有效吗?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形成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补偿,其不具备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刘某以“借条”的名义同意支付周某与其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某不动产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系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房地产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受诸多负面因素影响,部分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施工,面临工程延期、资金链断裂、融资困难等经营问题,继而出现信贷违约。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有关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主动担当作为,多措并举,为房地产企业解困纾困。
担保协议签订时担保的债权金额不确定是否会导致担保协议不成立?涉案有关担保协议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为“剩余补偿款”,虽然该补偿款数额在协议签订之时尚未确定,但协议约定了明确的确定方式,“剩余补偿款”确定时间虽然在《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但并不影响协议的按期履行,一审判决以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剩余补偿款金额尚未确定、有关质押合同的相关具体条款亦未约定为由,认定质押合同未成立与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