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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在恋爱两年后开始租房共同居住生活,一年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刘某因此向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刘某借到周某12万元整,分三年还清,无利息。实际上出具借条的真实意思为刘某因愧疚而对周某的补偿。请问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12万元会被法院支持吗?
第一、民间借贷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资金融通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债权债务形成于双方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向另一方承诺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补偿,其不具备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刘某以“借条”的名义同意支付周某与其同居期间的经济补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该行为是否属于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呢?我们认为,双方同居多年后分手,周某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感情均为一种代价,并不具有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根本特征,该行为亦不属于“分手费”,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借条”的出具不存在胁迫的情形,刘某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周某要求刘某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