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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债权人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日期:2023-07-30 点击:165次

    债权人采用登报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债权人已并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日期:2023-07-28 点击:270次

    约定一方只收回报不担风险的合作合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 当事人在刑事告诉后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
    日期:2023-07-27 点击:145次

    当事人在刑事告诉后又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立案?对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 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后决定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日期:2023-07-27 点击:175次

    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后决定是否移送侦查机关,应当把握何种标准?这实质上是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问题。对此《规定》第五条着眼于“行为”或“事实”本身,即确立的是“同一事实”标准。

  •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方可移送侦查机关?
    日期:2023-07-27 点击:157次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审查到何种程度方可移送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
    日期:2023-07-25 点击:259次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是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从促进交易便捷开展的角度,可以允许债权的受让人成为通知的主体。本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未限制仅能由债权人作为通知主体。当然,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应属于例外情形。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转让人可能无法对债务人作出通知,在受让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的事实,也可以允许其对债务人作出通知。

  •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3-07-24 点击:184次

    借用信用卡套取资金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李甲使用,其向李甲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丁某的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日期:2023-07-24 点击:135次

    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系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解释。本文以上述法规为立论基础,解析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以供参考。

  • 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日期:2023-07-23 点击:137次

    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第五条)。

  • 如何要求债务人配偶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07-22 点击:272次

    如何要求债务人配偶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据此,涉案债务本应由李先云和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李先云与李秀英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没有就如何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涉案债务作出约定,在李秀英根据该约定分得三处房产的情况下,如不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意味着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处房产无需对涉案债务进行清偿,该结果明显与上述规定的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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