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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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规定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
(1)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规定》第五条)。
(2)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规定》第六条)。
(3)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规定》第七条)。
上述第一、第三种方式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第二种则属于“刑民并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