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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物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进行交易,保证人不能以此认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放任抵押物的灭失
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财产特定与否并不影响抵押权人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出借人多次出借款项给多个借款人,均约定高额利息,其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以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管等有关法律规定,属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再审认定借贷关系无效,出借人取得的高于法定孳息的高息应冲抵本金,对依法打击“职业放贷”违法行为、规范民间融资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的区分在区分债的概括移转与债务加入时,应当审查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移转的合意,债务移转因涉及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关系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则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未形成债务移转的合意,不构成债务移转,债权人对原债务人仍然享有权利。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对于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债务承担通知,应当视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权。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表述不明确,导致两者难以区分的,应当如何认定?在此情形下,虽然名称为逾期违约金,但明确约定了利率和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的数额,其形式和性质上更接近逾期利息,故不宜认定为违约金。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上述费用是为了规避国家对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在考虑是否支持时,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考虑。如果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上述其他费用,则其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数额,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已有明确约定,出借方能否以逾期利息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无息借款的出借人是否可以请求存在逾期未还款行为的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素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章确认,可认定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