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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
    日期:2023-12-11 点击:82次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所对应的主债权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且债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故主债权已经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抵押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届满,则抵押权…直存续而不消灭。故某银行只是目前没有行使抵押权,而其抵押权并未消灭。法院认为实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12-11 点击:91次

    项目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未谨慎审查资金流向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与林某某、吴某某共同承担偿还刘某借款的责任。房地产公司授权林某某进行开发,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授权的具体范围。林某某为开发建设该项目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向刘某借款,在向刘某出具借据时,加盖了“房地产公司”字样的印章,林某某、吴某某在借款人(欠款人)处签字。

  •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3-12-10 点击:87次

    债权人未同意债务人以抵押物抵顶债权的方式清算债权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

  •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存在本质区别
    日期:2023-12-10 点击:87次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存在本质区别本案的核心问题为前诉确定的还款义务与本案被告的还款义务是否冲突,即原告与前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是否产生对本案被告债务免除的法律效果。这是债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即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

  •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区分定性
    日期:2023-12-10 点击:108次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务加入的区分定性第三人履行的情形,第三人自愿履行,或与债务人、债权人商定由其履行,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形,债务人脱离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变为新的债务人,债务人的变动可能会给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加入的情形,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无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仅须债权人不明确拒绝。

  • 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人向他人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借款的认定
    日期:2023-12-10 点击:87次

    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人向他人借款是否构成共同借款的认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一部分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不管是基于朋友、亲属关系之间的信任,还是碍于情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对借款合同还款时间、收款账户、利息等条款约定不明确,草草书写借条了事,有的甚至没有签署借条,口头表示后即转账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频繁发生借贷关系尤其存在多个共同借款人的借贷双方来讲,后期还款过程中极易发生纠纷,也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70次

    抵押权担保范围在合同约定与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正确认定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商行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农商行依约向经贸公司发放贷款,经贸公司应按约还本付息,在农商行对经贸公词展期后,经贸公司仍未及时归还借款木息,故农商行主张经贸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经贸公司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予支持。

  •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性质认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107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借条的性质认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乙自愿为刘某甲出具涉诉借条2张,向刘某甲承诺还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刘某乙应当履行向刘某甲还款的承诺。刘某乙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5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婚后父母给予子女生活帮助及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78次

    婚后父母给予子女生活帮助及购房出资款性质的认定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子女在购房并装修时给予资助虽属常态,但这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父母对子女买房提供出资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该项费用虽属于大额债务,但明显用于张某月、庄某菌的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2-08 点击:76次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主张曹某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但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关于其与姚某家庭经济水平的相关证据均不能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根据庭审査明的事实,曹某将《借条》中的210万元通过工程公司汇至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姚某、高某结婚后,双方离婚时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高某,因此虽然《借条》中无高某的签字确认,但上述款项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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