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演变总体是围绕着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关系中未举债一方的权益问题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股东而非设立公司的发起股东,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经营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非举债一方从公司经营中获益,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在固定价格合同中,施工方擅自未按照图纸或发包方要求施工,则应扣除擅自甩项工程或减缩所对应的工程款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的,法院可以参照该价格方式结算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如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违约,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将使得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夫妻共同债务中收款行为的意思推定与共同经营的实务认定本案判决对借敕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案涉款项系借贷还是股权转让款的认定、夫妻共债共签的实跋把握、非共債共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认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冲抵的顺序、诉讼时效的发出主义与到达主义的辨析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最具理论价值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未举债一方收款行为的意思推定。
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后通过收取股权价款方式退出公司,其行为并非无偿获取资金,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制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即使伪造印章被判刑,但其所签的担保合同也合法有效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