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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担保责任如何承担?混合担保,指的是在同一个债权债务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的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权的实现,即保证。《民法典》第392条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来表述混合担保。
如何理解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的后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会议纪要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追加的股东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予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事人可否以被执行人恶意转让资产为由追加受让人为被执行人?从企业资产的流向看,少林客车公司提交了拟证明其与少林汽车公司之间发生一系列转让交易行为及相互之间资金往来的大量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尚无法得出少林汽车公司资产分离至少林客车公司,从而导致少林汽车公司资产减少符合分立特征的结论。东奕永泰公司如认为少林汽车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可以依法另循途径救济。河南高院向东奕永泰公司释明救济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裁判?规则来了!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第三人破产后还能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吗?基于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破产程序中不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法院明知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实质上对其启动了执行程序,也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不符。
金盛集团公司等与深圳平安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无论《合作框架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南京市,人民法院均应认定协议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因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盛集团公司、金盛家居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身无分文”就不用偿还债务了?本案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陈某对周某享有债权,但周某至今未向陈某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均系被告周某、田某婚后购买且原始登记在二人名下,该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通过以协议离婚方式约定将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权归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对价或其他财产,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追加作为债务人的一人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作为一人公司的被执行人(被告)因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该一人公司的原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常见情形及法律后果民间借贷资金融通方便快捷,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部分出借人推高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因此,对出借人而言,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越法律规定的则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不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