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法定代表人行使职务行为签署《催款通知》的行为可认定是对公司负担的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的重新确认
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询问中承诺变卖公司资产已偿还债务的,应认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故该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的行为,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被注销后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被注销这一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向该债务人催收债权,也并无不当,仍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作为次债务人,收到法院的到期债权履行通知,应该怎么办?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的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很多特殊的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得到重视。本文就从次债务人的角度,通过相关的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债权人也可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提起刑事自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而涉案的犯罪行为使债权人受到了较大损害,债权人有权利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但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并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
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可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主债务人强制执行生效民事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原《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向债务人追偿。依据当时有效的《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的规定,该追偿权是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具有明确执行内容的。保证人因已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具有法律依据。
固定单价合同下,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按照已完工部分价款占总工程款比例结算应付工程款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并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继续施工,致使对于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无法简单地按照固定单价乘以面积的方式计算工程款。为此,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费用是无法原物返还的,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返还。该处修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合同下建设工程价款的法律性质,而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错误认识,使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更符合民法基本法理。
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