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专栏简介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陈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依据抵押合同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人对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有过错的,相应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出借人使用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借贷行为效力认定。王某与余某之间有利息的借贷行为,虽然最初出借资金有绝大部分来源于网贷,但王某均及时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应认定为以自有资金出借。该部分借贷行为除利率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的部分约定无效外,其他部分合法有效。未约定利息的借贷行为,虽有部分资金来源于信贷资金,但因仅由余某承担分期偿还的本金、利息及手续费,出借人并无虚构事实套用信贷资金的事实,亦未牟取高息,认定为有效。
村主任依据村委出具的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形下借贷事实是否成立的正确认定对于民间借贷诉讼而言,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则在于对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的审查。从逻辑上来讲,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借贷事实,如果不存在借贷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然而实践中不乏像本案这样原告提供了形式上的借条等能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实际却并不存在真实借贷事实的情况。
网络借贷《借款协议》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而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一环,其发展态势更是势不可当,但也逐渐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年来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方面均星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覺线下营销等行为。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之认定虽然所涉纠纷并非担保法律关系,但法定代表人作岀的暂缓还款和延期还款这一决定属于公司重大决策,影响公司切身利益,属于应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表决决定之事项,网络技术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的《郑重声明》未履行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这一报备义务,在开发公司发出催款《公函》后仍拒不还款,应认定其构成恶意。
微信转账中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小额的微信转账,其金额不超过日常生活所需、一般消费以及情侣金钱往来的限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合意的情形下,一般不宜认定为民间借贷。
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天津自贸区是国内冷冻食品进出口的重要集散地,区域内聚集了大量冷链食品相关企业,业务范围自京津冀辐射至全国多地。新冠疫情暴发后,由于冷冻食品携带病毒事件频发,冷冻食品进口销售产业链受损严重。本案原、被告为京津两地冷链食品采销民营企业,在案件审理中,自贸区法院以为企业纾难解困、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不单纯追求结案效率,慎用善用司法裁判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兑现,也帮助困难企业重新赢得发展机会,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大局,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担当,同时为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涉疫情货款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借鉴与参考。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借款关系发生后,借款一方向其配偶大额转款,并且对于大额转款的原因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另一方利用该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推定其明知该经营活动,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产生于其家庭成员控股的公司生产经营,不同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