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在借款关系发生后,借款一方向其配偶大额转款,并且对于大额转款的原因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另一方利用该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推定其明知该经营活动,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产生于其家庭成员控股的公司生产经营,不同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本身不能直接为夫妻双方带来共享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认定木案是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这类案件,关键是把握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即如何进行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但并未免除原债务人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第三人的承诺为债务加入行为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该怎么办?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鉴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偿还物料款的行为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在两被告共同经营过程中产生,根据规定,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债务由被告许某某承担,但该协议属于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仅能约束两被告,不能约束原告,亦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王某某的债务清偿责任。
仅凭转账记录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证据认定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十五条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之后,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其他债务,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证明责任转由被告承担。而在被告完成证明责任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原告身上。举证责任出现了两次转移。
企业出售时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能否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企业出售合同中出卖人的资产评估报告虽然载明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但不构成出卖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而对债务重新确认的事由,买受人接受出卖人的资产时,未向特定的债权人作出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的,不应导致原债务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关于默示结算条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即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仅构成违约,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此出台答复意见,该解释规定的默示条款不包括住建部示范合同文本中在“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