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欠条”的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打“欠条”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且债权债务也已经发生,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已经供货,买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发生,打“欠条”前卖方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打“欠条”只是对债权数额的重新确认,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借条”的诉讼时效如果出借人在二十年内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则诉讼时效中断。即开始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不是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每次提出还款请求则每次均中断诉讼时效。
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鉴定非本人签写的,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经法院组织司法鉴定,认定非本人书写,但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除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以外,一般不应支持。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
执行和解担保人的财产能否直接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本案中,保证人李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并自愿对赵某的债务提供连带任保证。因此,可视为李某对赵某提供执行担保,在赵某未如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李某的财产。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判决前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杨建荣、颜爱英共同劝说姜雪富帮助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发生在诉讼之前,但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姜按照二人的意思向法院执行人员做虚假陈述,导致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三被告人仍在公安机关多次找三人作询问、讯问笔录的半年时间内,作虚假陈述。杨建荣、颜爱英结伙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姜雪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审理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不能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