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买房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生存权优先于抵押权!最高法裁定:买房人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法院送达到保证人时,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效力如何
催缴邮件载明的收件人并非该单位有权签收的人员时还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仅主张未收到。对此,本院认为,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重庆怡和公司虽主张未收到,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重庆怡和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没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转账凭证,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抗辩系投资款、委托购买注册虚拟货币等其它款项,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一起看看下面两则案例~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还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不具有司法保护的强制力。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并非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性作为适用依据,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左右。债务人归还部分借款,诉讼时效依然不属于中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