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另一方利用该公司账户进行经营活动的,推定其明知该经营活动,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李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2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刘某某主张涉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能否成立的问题。涉案借款系过桥业务产生的债务,天泰公司系案涉过桥业务的主要账户之一,刘某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对李某某利用该公司账户参与过桥业务明知。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虽然由李某某个人出具借条,但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以债务超出家庭所需,不存在共同生产经营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