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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0-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增条文,为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制度。

既可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如借款合同、欠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事后一方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用途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数额可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考量。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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