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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就此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就此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的答辩理由及二审上诉理由中均仅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提出异议,并未针对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尤其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亦无相应明确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法院据此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判决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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