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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借贷纠纷专栏简介

家庭借贷纠纷

  • 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日期:2023-04-20 点击:69次

    恋人之间转款是否产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消费水平、财物价值、款项金额、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和消费习惯等情况综合判断。

  •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
    日期:2023-04-19 点击:53次

    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就是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问题,本文重点讨论此问题。

  •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
    日期:2023-04-17 点击:66次

    未在借条上签字,妻子承担还款义务吗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虽然一般遵循“共债共签”原则,但仍以“未签”为例外。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黄某和妻子王某虽已离婚且借条上仅有黄某一人签字,但因案涉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亦参与了借款全过程,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借款人黄某和王某共同向出借人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后续利息。

  •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3-04-06 点击:68次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因股权受让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4-06 点击:63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
    日期:2023-03-21 点击:63次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3-14 点击:84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日期:2023-03-12 点击:58次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日期:2023-03-05 点击:73次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 为帮男友,她多次刷信用卡套现,分手后钱怎么办?
    日期:2023-02-24 点击:79次

    为帮男友,她多次刷信用卡套现,分手后钱怎么办?谷女士与苏先生之间就15万元支付宝转账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谷女士通过支付宝对苏先生的汇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属于上述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故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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