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为帮男友,她多次刷信用卡套现,分手后钱怎么办?谷女士与苏先生之间就15万元支付宝转账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谷女士通过支付宝对苏先生的汇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属于上述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故应认定为无效。
恋爱期间用女方的信用卡消费,借款金额如何确定小屏自己也用过案涉的信用卡及借款软件,没办法区分各自使用的金额,何况小屏所整理的数额并没有经其核对确认,自己整理的往来中可以看出欠款实际仅有22万,而且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写的,所以不能将借条记载的金额作为参考。小屏则表示,尽管自己确实使用过部分借贷软件,但借后均已归还。出具借条是经过民警调解后,安安与其核对借款自行写下的对账单及借条,不存在胁迫。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不要承担对方所负债务樊某明等三人与孙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涉诉债务在孙某与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丁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丁某与孙某须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分别偿还樊某明等三人145万元、115万元、450万元。丁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申请再审。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2月开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再承认将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故对补办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补办结婚证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恋人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构成借贷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李某是否应当偿还款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以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出借方与借款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现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有借贷合意,但借条是在双方分手后出具,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已自愿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这是对双方之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的行为,已转化为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偿还该笔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