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万将其个人购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夫妻债务内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矛盾。
夫妻一方为了筹资开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而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法律上的实体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法律也尽最大努力从责任承担方式上证明个人独资企业的实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部分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的责任承接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
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山企业承担偿还责任,此无争议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使企业脱离困境,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企业,借条上却载明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此种情形下究竟是认定为夫妻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分居期间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参考国外别居制度及别居期间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应当推定该债务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在此之前对外借贷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明确了事实婚姻无须补办结婚登记,如当事人要求解除,人民法院应按离婚案件立案受理。可见,在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下,在处理后果上与合法婚姻后果并无区别。因此,对于事实婚姻中对外借贷所形成的债务,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