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明确规定借款用途是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如果是从事家庭经营,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呢?有观点认为,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债权和债务同归于夫妻一体,混同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借款一方不负偿还义务。但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 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从事的是家庭经营,但如果夫妻一方愿意以借条的形式约定为借款,则亦属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不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