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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上诉人某酒铺等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40次

    上诉人某酒铺等与被上诉人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将财产的占有转移给债权人,即完成了交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或担保人将金钱存入贷款人的银行账户,该笔金钱即由贷款人控制和支配,现实地占有该笔金钱,即借款人或担保人已将该笔金钱的占有移交给了贷款人,借款人或担保人返还借款的义务就已完成。

  •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01 点击:36次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可以要求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以及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人无法直接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抵押手续。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资质、权限和代理范围。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应抵押手续。

  •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
    日期:2023-12-01 点击:50次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建筑业中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在挂靠关系中,结合挂靠是无资质的个人、企业为了借用资质的根本特征,在双方未约定被挂靠人负有直接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挂靠人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挂靠人的义务应限于转付工程款。本案判决避免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司法过度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 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雷
    日期:2023-12-01 点击:52次

    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庄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原审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某、雷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2-01 点击:54次

    申请执行人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追加案外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除可以申请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其股东之间出现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另行依法诉讼主张权利。

  •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日期:2023-12-01 点击:59次

    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同一债务设立多个保证人,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但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
    日期:2023-12-01 点击:40次

    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认可债权人的催款事实并作出愿意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同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
    日期:2023-12-01 点击:50次

    保证期间届满将直接导致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保证期间是否届满进行审查

  •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3-11-30 点击:62次

    融资担保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视为债权人有效行使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完成立案受理以及起诉状副本送达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判断。但是,如果债权人虽然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或者虽然提起诉讼但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保证人之前又撤回起诉的,不能视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

  •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
    日期:2023-11-30 点击:50次

    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关于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规定,虽然将“债权”表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实际并未限定“债权”转让的时间。换言之,债权转让的发生时间并非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因素,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将其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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