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合同所约定的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最终结算据此可以证明双方结算的具体方式。讼争《验工计价书(决算)》与《验工计价书(第1期)》的形式相同,亦经“吴冠军、吴某(字体潦草无法识别)、苏某某(无法识别)、陈镇宏、余伟、何倩倩、陈锋、花树立”等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其中,最终签署的花树立为讼争合同所约定的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中铁十七局六公司进行最终结算。
个人之间没有借据的大额转款性质认定许某主张罗某与胡某州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仅提交了罗某向胡某州转款的银行交易记录。胡某州抗辩称其与罗某没有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流水、工程公司收据等证据。胡某州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显示罗某所转款项的资金流向,并有工程公司对罗某投资款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在胡某州已经举证证明二人之间系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许某应对案涉债务系借款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在许某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起诉胡某州偿还借款,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关系。
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涉诉记录职业放贷人利用填空式格式借据事后变造的便利性,在起诉前任意变造出借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等要素事实,制造“阴阳”合同条款,规避司法审查,以谋取不当利益,也成为当前民间职业放贷的常见套路。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设立且不存在消灭情形的情况下,质押权人有权就出质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仅提供未载明借款数额、期限及借款人签字的格式化电子合同证据,应视为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执行程序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不考虑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参与分配的债权既包含本金也包含利息
法院可否以被执行人的实际出资人为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特点及性质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基于父子关系单方写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基于男方与父亲的父子关系,案涉借条不能证明男方父亲与男方转款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男方父亲与女方、男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故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双方如对案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可另行主张。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出具的担保合同虽然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是,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