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裁判要旨】: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张海雷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海雷与安翔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因张海雷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以精泰公司名义与安翔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合格的要求。
【案例文号】:(2019)闽民申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