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行使方式 行使期限
裁判要旨
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发函的方式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予以确认的,可以认定承包人已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诉称:某农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农业公司施工完成某土石方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某实业公司应付工程款455285元。2016年3月25日,某农业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发函主张前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某实业公司盖章予以确认。后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某清算公司认定某农业公司前述债权为普通债权,某农业公司提出异议未果,遂起诉请求确认某农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某实业公司欠付工程款455285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实业公司辩称:某农业公司以发函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并非法定方式,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方式主张优先权,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某农业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农业公司施工完成某土石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4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70%,余下30%在6个月内付清。某农业公司按约完工后,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结算确认某实业公司应付工程款455285元。2016年3月25日,某农业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发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函》,主张某农业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实业公司收到后于2016年8月23日在该函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后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某清算公司核查确认某农业公司前述债权为普通债权,某农业公司提出异议,某清算公司确认某农业公司异议不成立,某农业公司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农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在某实业公司欠付工程款45528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农业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法律并未对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予以明确。本案中,某农业公司在与某实业公司办理结算后,以书面发函的方式向某实业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实业公司亦在该函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可以认定某农业公司已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某农业公司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未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某农业公司关于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
(本案例由重庆市三中法院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