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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收款行为的意思推定与共同经营的实务认定本案判决对借敕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案涉款项系借贷还是股权转让款的认定、夫妻共债共签的实跋把握、非共債共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认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冲抵的顺序、诉讼时效的发出主义与到达主义的辨析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回应,其中最具理论价值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中未举债一方收款行为的意思推定。
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取得固定投资回报,而非参与或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后通过收取股权价款方式退出公司,其行为并非无偿获取资金,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制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即使伪造印章被判刑,但其所签的担保合同也合法有效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即使该伪造印章的行为后被认定为伪造印章罪,也不影响所签合同对公司的约束力。
债务发生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期间但期满之日已超过该期间的,抵押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额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于约定期间内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业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案涉债务发生于该约定期间内,虽然该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确定期间,但其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抵押人提出主张。抵押人以担保期间内发生在先的债务已清偿为由,主张免除对发生在后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违背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本意,不应支持。
当事人否认借款金额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借款事实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默示”追认认定非签字配偶一方具有家庭财产管理权。财产管理权由管理财产的范围及对财产的支配程度所决定。管理家庭财产的范围包括管理日常生活类、生产经营类等,管理家庭财产的范围与债务范围应当具有可对应性。对财产的支配程度应当以对家庭财产有决定权为前提。鉴于财产管理权系夫妻双方内部商议之结果,有私密性,界定困难,承办人认为财产管理权应当综合家庭生产生活模式、收益分配情况等结合案件情况一并审查。
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对房屋权属及现状尽到审慎调查义务法院认为,雷某为满足居住需求,以支付合理购房对价方式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并一直居住至今。某典当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某典当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执行上不具有优先性。
判断借贷关系的五大技巧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不断增长、虚假诉讼频发、高息隐蔽性增强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等特征。对此,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审查合同效力、审慎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法处理虚假诉讼等基本原则。
合作伙伴之间转账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二是所借款项已经交付。王某主张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就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既要证明款项已交付,也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王某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只是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