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是公司对公司内部事务所形成的决定,无疑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共有三大机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这三大权利机构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有着最高的决定权;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公司的决议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权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检查公司财务等等。
作为公司决议的三大机构,无论召集、主持,还是开会、决议都不能违反公司法在程序以及实体内容上的规定,决议存在瑕疵的,必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常见类型
1、会议召集人的瑕疵。
比如缺少会议召集人或者会议召集人不具备股东资格,召集人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召开。
《公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三十九条规定: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未按规定时间发送召集通知或者公告。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未通知全体股东、董事、监事参加会议。
《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未记载或者未全面记载会议议程相关内容。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5、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或者股权比例未达成公司法或者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少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无法形成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公司重大决议事项。
6、表决时的股权比例或者股份数量少于公司法或者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时仅是出席会议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明显决议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7、无权表决的利害关系人行使了表决权。
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人无权对其自身要转让的股权进行表决,必须是其他股东方有此权利。
8、无权代理或者委托授权不明
《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议决存在程序瑕疵,股东的解决途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有权依据本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公司决议。
三、公司决议内容瑕疵的问题
公司决议内容瑕疵,主要是指公司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实体规定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股东要遵守在同等条件下的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要遵守公司的章程约定等等,内容比较宽泛,但必须遵守不得违背。
四、公司决议内容存在瑕疵,股东的维权途径。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董事、或者利益相关人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将公司列为被告,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作者:杨莉莎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