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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能否终结原生效文书执行

日期:2022-1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瑕疵履行能否终结原生效文书执行

作者杨 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施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黄某归还施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黄某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施某于2019年2月份向法院申请执行,在首次执行中,执行到部分钱款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被执行人黄某于2022年6月份向法院提交一份和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就本案生效判决书达成如下协议:1、除黄某已经被法院执行的款项外,黄某再行一次性给付施某借款本息230000元整。给付时间: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100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130000元。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施某负担。黄某一并附上两张汇款单,证明其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汇款10万元,2021年2月15日汇款13万元。黄某认为其与施某另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故要求法院删除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该案做结案处理。

后法院经约谈施某。施某虽然认可收到和解协议上的23万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但其认为黄某未完全按照协议时间节点付款,构成违约。法院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已收到的钱款应按照先息后本计算扣除。同日,施某提交恢复执行申请。

【分歧】关于本案中,对于履行该和解协议的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是继续申请恢复执行还是法院依职权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虽然已经支付和解协议中的全部钱款,但付款时间上已经构成违约,故施某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继续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支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通过私下签订和解协议,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标的、期限,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使该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外,应该予以肯定,并且该协议确实已履行完毕,虽然存在拖延付款时间的情形,但不影响整体协议履行完的认定。施某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应审查后裁定终结原生效文书的执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申请执行人不能怠于行使恢复执行的权利。该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根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1年2月13日向施某转账23万元,但申请执行人施某直到2022年6月法院向其核实案件情况时,才提出恢复执行。如果施某不认可黄某的转账行为,那其应该在第二笔逾期后或者收到钱款后马上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施某用其不恢复执行的行为默示变更了和解协议书的付款时间,故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异议作出相应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截止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若施某认为黄某逾期付款对其造成了损害,可另行通过提起诉讼解决,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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