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偿还他人欠款却不履行生效判决 男子犯拒执罪获刑一年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春燕 倪栋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尹某某却赶在法院执行前将房产卖掉,将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偿还他人钱款,殊不知,这样自行偿还债务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刑法。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就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某某、陆某某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将尹某某诉至法院。2017年12月20日,启东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尹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某、陆某某等九人劳务工资23万余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然而,判决生效后,尹某某没有按期履行。
2018年1月18日,尹某某将其名下的启东市汇龙镇翡翠苑某房产出售并过户登记给他人,将卖房所得38万余元用于归还贷款,7万元分配给前妻,106万元转移至他人名下银行卡由其本人支配使用。尹某某没有积极履行民事判决,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5日,经民警电话联系,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阶段,尹某某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启东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罚。
法官说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认为既然无法全部偿还债务,那么自己有权优先向部分人员偿还欠款,认为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没什么问题。这样的想法实际上是错误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拒执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司法权威,同时也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出发,更多的应考量国家司法权威这一客体,应当对此类伤害国家司法权威的行为加以规制。